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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23号

陈志坤、马永省等与邢台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陈志坤,马永省,邢台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23号原告陈志坤,男,192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巨鹿县。原告马永省,女,193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巨鹿县。被告邢台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大街守敬E世界18层。法定代表人樊旷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志坤、马永省诉被告邢台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坤、马永省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坤、马永省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坤、马永省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即40元,由原告陈志坤、马永省负担。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