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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22号

夏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某1,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22号原告夏某1,男,汉族,1968年5月1日生,住涿州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涿州市。

原告夏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夏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夏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给抚养费每月3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女儿已出嫁,儿子今年12岁,读小学。现双方长期分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松林店镇北泽畔村没有“王某”的户籍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一鸣

审 判 员  李明明

人民陪审员  李航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