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967号
原告:卢秀萍,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英武,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韩新顺,男,成年,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卢秀萍与被告张英武、韩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卢秀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秀萍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