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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967号

卢秀萍与张英武、韩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秀萍,张英武,韩新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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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967号

原告:卢秀萍,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英武,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韩新顺,男,成年,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卢秀萍与被告张英武、韩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卢秀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秀萍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