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513号
原告:诸暨市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号第***层北第三间、四间。
法定代表人:何利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孟笔,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向卫,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向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诸暨市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亦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鑫耿���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科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