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8号
原告:孙根东。
被告:季自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根东与被告季自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根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季自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根东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根东撤回对被告季自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5元,减半收取11428元,由原告孙根东负担。
审 判 员 刘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猛
书 记 员 王霞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