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49号原告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585453,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469号。法定代表人龚建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军,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225706,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杨忠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