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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行初7号

原告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诉被告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02行初7号原告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地址承德市平泉县渝州路。法定代表人刘启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羽佳,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承德市双桥区环城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姜昆,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高艳海,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婷婷,该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诉被告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现原告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负担25元,退给原告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25元。

审 判 长 李秀梅

审 判 员 王树& # xB;

人民陪审员 穆   淑   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