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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字11081号

苑某与拉某、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苑某,拉某,斯某,乌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字11081号

原告:苑某,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拉某,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斯某,女,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

被告:乌某,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苑某与被告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三被告住址无法联系到三被告。本院经查证,被告拉某、斯某、乌某住址不详又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且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拉某、斯某、乌某的其他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苑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6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寒霜

审 判 员  刘 义

人民陪审员  隋明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明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