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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6民终1065号

任具全、李付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具全,李付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具全,男,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栓,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财,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济源市。上诉人任具全与被上诉人李付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付财于2016年8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任具全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豫9001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任具全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具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栓、被上诉人李付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任具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

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

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