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具全,男,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栓,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财,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济源市。上诉人任具全与被上诉人李付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付财于2016年8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任具全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豫9001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任具全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具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栓、被上诉人李付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任具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
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
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