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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绿民执字第536号

朱秀云与王瑞富、朱秀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秀云,王瑞富,朱秀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绿民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朱秀云,女,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瑞富,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朱秀杰,女,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朱秀云与被执行人王瑞富、朱秀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我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