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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56号

高波与延安双达建筑有限公司、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波,延安双达建筑有限公司,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56号

原告:高波,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被告:延安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登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滨河路北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波与被告延安双达建筑有限公司、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高波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崔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