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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037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杨香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杨香萍,曹顺建,卢明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负责人陶然。被执行人杨香萍,女,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曹顺建,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卢明权,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申请杨香萍、曹顺建、卢明权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杨香萍、曹顺建、卢明权应支付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案款449671.96元,承担执行费6645.08元。现因被执行人杨香萍;曹顺建;卢明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0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