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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执167-1号

徐福莹、管志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福莹,管志兵,仇青云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徐福莹,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管志兵,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仇青云,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仇青云银行存款人民币3005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