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徐福莹,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管志兵,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仇青云,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仇青云银行存款人民币3005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