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55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严洪强,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邹某,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邹某与被告严洪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洪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某支付人民币40万元,并配合办理系争的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商秧路XXX号XXX室房屋的过户事宜。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执行,本院对系争房屋强制过户。对于房屋折价款40万元部分的履行,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因对于房屋折价款40万元部分的履行,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不依协议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爱忠
审判员 范钦召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