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723执64号本院在执行开江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郑剑飞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郑剑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郑剑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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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郑剑飞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决定书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723执64号本院在执行开江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郑剑飞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郑剑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郑剑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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