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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27号

谷翠红诉王凤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谷翠红,王凤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27号

原告:谷翠红,住敦化市。

被告:王凤平,住敦化市。

原告谷翠红诉被告王凤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谷翠红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翠红负担。

审判员  朴文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