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27号
原告:谷翠红,住敦化市。
被告:王凤平,住敦化市。
原告谷翠红诉被告王凤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谷翠红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翠红负担。
审判员 朴文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