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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执27号

童新秀与苏占辉、新疆阿里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新秀,苏占辉,新疆阿里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童新秀,女,回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苏占辉,男,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阿里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276583-5,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396号4层。

法定代表人:阿里木江·哈力克,该公司经理。童新秀与苏占辉、新疆阿里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新710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占辉、新疆阿里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19312.08元(其中本金117647.37元,执行费1664.7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焱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阿云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