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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58号

景新房、景新发与杨正戌、梁清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新房,景新发,杨正戌,梁清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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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景新房,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景新发,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杨正戌,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清盈,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景新房、景新发与杨正戌、梁清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清盈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得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梁清盈所有的解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Q×××××。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梁清盈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清盈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梁清盈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得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得,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得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翟光波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洪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