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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681号之一

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曲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曲卫平,梁青,邢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681号之一

申请人: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会,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曲卫平,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曙光东区。

被

申请人:梁青,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曙光东区。

被

申请人:邢海英,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人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按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邢海英在农行荣成市支行621XX824及16XX486的存款至50万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曲卫平在农行荣成市支行16×××76账户存款至50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