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2民初3462号

张承保与康国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承保,康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3462号原告张承保。被告康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保与被告康国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保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承保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张承保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倪宏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郑 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