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3462号原告张承保。被告康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保与被告康国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保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承保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张承保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倪宏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郑 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