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272号

李成峰和任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成峰,任广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72号原告李成峰。被告任广东。

原告李成峰诉被告任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沛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