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72号原告李成峰。被告任广东。
原告李成峰诉被告任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沛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