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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10号

冀保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1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保国,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榆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2007年3月27日因吸毒成瘾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限期戒毒六个月。2009年7月21日因盗窃被晋中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12月2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保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0日20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美特好超市门口,被告人冀保国趁被害人柏某掀门帘之际,扒窃其放在上衣口袋的VIVO牌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该手机价值200元人民币。2016年10月7日19时3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美特好超市门口,被告人冀保国趁被害人李某掀门帘之际,扒窃其放在上衣左口袋的诺基亚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该手机价值80元人民币。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冀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盗手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盗窃现场监控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冀保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冀保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冀保国犯罪所得200元人民币,返还被害人柏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

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