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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2517号

张道军、张光伟等与曹加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道军,张光伟,张光彩,曹加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军。申请执行人张光伟。申请执行人张光彩。被执行人曹加红。本院在执行张道军、张光伟、张光彩与曹加红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江

审判员 王根培

审判员 王信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阚吉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