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军。申请执行人张光伟。申请执行人张光彩。被执行人曹加红。本院在执行张道军、张光伟、张光彩与曹加红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江
审判员 王根培
审判员 王信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阚吉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