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龙明。被执行人廖中正,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廖中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萌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陈正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