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47号
原告:延进刚,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中古店二村村民,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7905951T。代表人:李风英,经理。
原告延进刚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进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进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