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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恢429号之一

白玉峰、裴伟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玉峰,裴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429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白玉峰,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白春英(系原告姐姐),女,住址。

被执行人:裴伟东,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执行白玉峰与裴伟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燕

人民陪审员  王博

人民陪审员  汪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