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429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白玉峰,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白春英(系原告姐姐),女,住址。
被执行人:裴伟东,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执行白玉峰与裴伟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燕
人民陪审员 王博
人民陪审员 汪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