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81民初1520号

李秀芬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秀芬,陈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81民初1520号

原告:李秀芬,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告:陈亮,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秀芬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亮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秀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十一万元整;2、要求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亮于2014年9月28日在原告处借款十一万元,并承诺在贷款办理后即偿还。但时至今日,被告未能将该款还清。被告母亲李亚芹一再保证该款一定能还上,但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原告无奈下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十一万元并承担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欠条一张,内容:欠还贷款壹拾万元整,贷款回来马上还款。(在欠壹万元整)合计壹拾壹万元整。2014.9.28,陈亮。拟证实:被告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陈亮母亲李亚琴笔录:李亚琴调查笔录证实欠条是陈亮写的,欠款事实存在,被告陈亮自2015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陈亮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亦未答辩,视为其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李秀芬向本院提供的欠条证据,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有效。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亮于2014年9月28日,向原告李秀芬借款人民币十一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条载明:欠还贷款壹拾万元正,¥:100000.00,贷款回来马上还款。(在欠壹万元正)合计壹拾壹万元正。2014.9.28,陈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还,被告自2015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时至今日,被告未能将该款还清。

本院认为,被告陈亮向原告李秀芬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内容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综上所述,原告李秀芬要求被告陈亮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亮偿还原告李秀芬欠款十一万元整。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强

人民陪审员 佟 超

人民陪审员 顾志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