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775号
原告:顾春海,男,195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葛海进,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20号置地投资广场26楼。
负责人:鲍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海龙,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顾春海与被告葛海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顾春海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春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春海负担。
审 判 长 冒 丽
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
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沙臻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