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49号申请执行人闫如村,男,1959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闫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淄区稷下街道闫家村。法定代表人赵彩霞,主任。申请执行人闫如村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闫家村村民委员会追索伤残补助费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淄民三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淄民三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 晔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