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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8640号

王天杨与台州市黄岩跃祥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天杨,台州市黄岩跃祥机械有限公司,王天杨,台州市黄岩跃祥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8640号

原告:王天杨,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黄岩跃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竹岭村。

法定代表人:汪祥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杨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跃祥机械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天杨负担。

审 判 员  苗 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牟奕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