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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财保70-1号

许准与林振洪、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发五金塑胶制品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许准,林振洪,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发五金塑胶制品厂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财保70-1号

申请人:许准。

委托代理人:郭凯。

委托代理人:吴军亮。

被

申请人:林振洪。

被

申请人: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泉。

被

申请人:永发五金塑胶制品厂。申请人许准与被申请人林振洪、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发五金塑胶制品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粤03财保7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永发五金塑胶制品厂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XX社区厂房1栋、厂房2栋、宿舍3栋、门卫室4栋、配电室5栋的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林振洪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大和路西侧XX花园6栋D单元702的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林振洪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大和路西侧XX花园6栋D单元1601的房产。2017年1月23日申请人许准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准的保全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永发五金塑胶制品厂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厂房1栋、厂房2栋、宿舍3栋、门卫室4栋、配电室5栋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振洪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大和路西侧XX花园6栋D单元702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振洪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大和路西侧XX花园6栋D单元1601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梁 乐 乐

审判员 邱 明 演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缓(兼)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