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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33号之一

陈安成、田红与秦剑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安成,田红,秦剑武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安成。

申请执行人:田红。

被执行人:秦剑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执3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2月08日向被执行人秦剑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剑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剑武在光大银行38×××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29.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自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