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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执269号

陈洪峰、马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洪峰,马飞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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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峰,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马飞,男,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肃宁县。陈洪峰申请马飞罚金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刑初字第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洪峰于2016-10-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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