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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催94号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渭北水电管理站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渭北水电管理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催94号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渭北水电管理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渭北村。经营者:施月才。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渭北水电管理站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8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渭北水电管理站持有的号码31400051/28084097、出票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渭北水电管理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渭北水电管理站负担。

审 判 长  刘 安

审 判 员  邓 月

代理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蒙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