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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813号

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林铃生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铃生,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223号东侧8楼。法定代表人陈文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铃生。第三人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民营创业园小岭东路。法定代表人林铃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铃生、第三人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2072801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传票;另案正在对第三人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林铃生的财产线索已委托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法院进行查询及查封,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进行查询,目前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林铃生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任何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俊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