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王高强,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王亚平,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耀霞,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高强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7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亚平、李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王亚平、李耀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王高强偿还借款本金30.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70元、执行费2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亚平主动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3000元后,申请人王高强与被执行人王亚平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亚平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王高强偿还借款本金233500元,申请人王高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4730元、执行费286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