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62号
原告: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广厦小区1号楼一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郑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明。
原告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