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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执159号

张国州、李艳杰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422执159号张国州、李艳杰:你们与曹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县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豫142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洪祥于二O一七年二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七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接到此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6)豫1422民初2520号民事调解书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

审判员 :余伟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翠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