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2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利,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桢,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新南环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宓保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宏,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李西峰,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上诉人李顺利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西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顺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景晨光
审判员 韩现文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