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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2286号

李顺利、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顺利,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李西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2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利,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桢,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新南环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宓保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宏,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李西峰,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上诉人李顺利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西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顺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景晨光

审判员  韩现文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