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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1818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庄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庄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8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庄支行。住所地:阳谷县翟庄村。

负责人:肖阳,行长。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宪存,男,1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翟翠娥、王宪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翟翠娥、王宪存及王宪存之妻王凤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