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80号
原告:黎进芳,女,194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李荣国,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
第三人:杨守传,男,193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
原告黎进芳与被告李荣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黎进芳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进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黎进芳负担。
审 判 长 黄 庆 江
代理
审判员 黎 东 东
人民陪审员 陈 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