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金龙,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海田、邹净函(实习),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志强,男,汉族,1961年3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厦门富力维早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村殿前社第二工业区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本院在执行黄金龙与陈志强、厦门富力维早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