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保8号之一
申请人:文白虹,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29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01229XXXX。
申请人:袁小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0416XXXX。
被
申请人:刘长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2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21022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2民初7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长军在中国工商银行25020161010141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