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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保8号之一

文白虹与刘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白虹,袁小琼,刘长军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保8号之一

申请人:文白虹,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29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01229XXXX。

申请人:袁小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0416XXXX。

被

申请人:刘长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2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21022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2民初7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长军在中国工商银行25020161010141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