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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6922号

6922马亚东与葛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亚东,葛来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6922号原告马亚东,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委托代理人王明霞,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来洪,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马亚东诉被告葛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丽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亚东的委托代理人王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来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亚东诉称,其与被告葛来洪系朋友。被告葛来洪于2015年5月初向其借款三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又于2015年6月1日向其借款七万元并合并向其出具十万元的借条且将之前三万元的借条收回。上述借款经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葛来洪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葛来洪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葛来洪向原告马亚东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马亚东人民币(¥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该借条落款处有被告葛来洪的签名。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借款均现金给付,先出借3万元,后出借7万元,给付7万元借款的同时被告亲笔出具上述借条,之后被告分文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马亚东主张被告葛来洪向其借款100000元,有借条为凭,被告葛来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葛来洪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向本院起诉可视为催告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葛来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亚东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葛来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

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庄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