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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79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赵万明、关雪玲、四川神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赵万明,关雪玲,四川神州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79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46号。

主要

负责人:朱桂龙,该分行行长。

被告:赵万明,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关雪玲,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四川神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116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赵万明、关雪玲、四川神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计265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子良

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

人民陪审员  孙 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