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29号
原告:张晓辉,女,1979年9月5日出生。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西总屯村委会北300米。
负责人:种晓兵,经理。
原告张晓辉与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张晓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张晓辉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云彪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