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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崔国强与被执行人孟会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国强,孟会娟,崔国强,孟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98号申请执行人崔国强,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孟会娟,女,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崔国强与被执行人孟会娟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会娟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824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立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郝中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