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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158号

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香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香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15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1号观沙岭街道办事处501号。法定代表人邹淑媛,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香田,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63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注销申请执行人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香田签订的编号为XD1401662302号《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备案登记(网签)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钢

审 判 员  符晓助理

审判员  潘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