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龙明。被执行人艾建刚,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艾建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垫付款项83725.43元、违约金35169.09元、受理费、公告费3278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垫付款项83725.43元、违约金35169.09元、受理费、公告费3278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萌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陈正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