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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610号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50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志民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件款本金100000元及该款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4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志丹农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某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鑫 微信公众号“”